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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兑已成历史!申万宏源两次起诉中粮信托均遭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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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与中粮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粮信托”)营业信托纠纷的二审民事裁决结果。

申万宏源以中粮信托在产品推介、信托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问题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发起诉讼,请求解除《信托合同》,并追讨剩余未返还的信托资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驳回了申万宏源的诉讼请求。

对此,申万宏源不服判决,向北京金融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书显示,申万宏源没有提交新证据,北京金融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最终北京金融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作为专业投资机构应当担责

北京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案涉信托合同是否应当解除的问题。

申万宏源认为,中粮信托在收到款项后六分钟就发放贷款,没有足够时间对放款条件进行审查。

但经法院调查,该信托计划是“先有项目,后有资金”。事实上,在与申万宏源签订《信托合同》前半年,中粮信托就开始对融资人宋河酒业进行调查并形成极为详细的《尽职调查报告》,申万宏源对此也并无异议。此信托计划为主动管理类信托,《信托合同》对发放贷款的时间并无限制,中粮信托有权依据其专业知识和判断,自主决定贷款发放时间。因此,申万宏源的主张并无合同依据。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申万宏源认为中粮信托发放贷款时,没有对抵押物的质量和价值进行审慎核查;以及信托贷款到期后,没有及时申请强制执行和财产保全,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均没有认可上述案由。

法院认为,无论是宋河酒业逾期还款,还是抵押物处置过程中遭遇的困难,都属于中粮信托已经向申万宏源披露的信托投资风险。

虽然中粮信托未对信托计划进行风险适应性测评,但申万宏源作为专业投资者,投资经验丰富,测评缺失并不会影响申万宏源投资的自主决定权。

营业信托是高风险、高收益的商事行为。北京金融法院认为,中粮信托作为受托人,应当承担尽职调查、风险揭示和真实信息披露的义务。同时,申万宏源作为专业投资机构,在从事投资业务时,亦应开展相应风险调查评估程序,在全面了解投资项目及风向的基础上做出投资决策。因此,在判断中粮信托在《信托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构成根本违约时,亦应当考量本案中申万宏源作为专业投资机构的具体情况,对双方当事人予以平等保护。

中国信托业协会发布的2020年信托业专题研究报告指出,依据资管新规,对于资金信托,要打破刚性兑付,信托项目出了风险,需要投资者自担风险;如果受托人没有履职到位,投资者只能通过司法途径要求受托人进行赔偿,受托人不能进行刚性兑付。在这种情况下,更容易诱发受托人的不“忠诚守信”,受托人有更大的为自己的利益采取机会主义行为的冲动。

为什么要打破刚性兑付?中国信托业协会指出,刚性兑付偏离了资管产品“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质,抬高无风险收益率水平,干扰资金价格,不仅影响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还弱化了市场纪律,导致一些投资者冒险投机。刚性兑付在表面让投资者享受了稳定收益,但实际上只是把本应该由投资者承担的风险转移给资管机构,不利于资管市场长远、健康发展。

“以2018年4月资管新规发布为标志,经过三年多的不懈努力,资产管理行业风险化解取得重大进展。刚性兑付、层层套现、资金池操作等违背资管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等做法得到了系统性纠正。”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陈雨露在“2021中国财富论坛”上表示。

总的来说,信托委托人刚性兑付的春天已经远去,投资者具备“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理念和应有的风险意识,是信托行业健康发展的必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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