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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业务分类改革临近 “影子银行”融资终将逝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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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业务分类改革再度风起。

2月22日,报道称,监管部门正在酝酿推进信托业务分类改革,探索以信托目的、信托成立方式、信托财产管理内容和方式作为分类的基础,将信托业务分为新的三类:资产管理信托、资产服务信托、公益/慈善信托。

对于该消息,多位业内人士表示,已有预期。

“大家都有预期,旨在推动信托更好转型。”华北地区某信托公司研发人士表示,2018年信托业年会以及后面的资金信托新规征求意见稿中均提到过,将信托业务分为资金信托、服务信托、公益/慈善信托三类。

某中型信托公司战略研究部负责人认为,“新三类”与目前监管导向一脉相承,除了名称有所变化,内涵上应该是一致的。

如何划分新三类?

上述报道还提到,有关此次业务分类改革的征求意见稿将于近期下发,并将业务分类改革作为2022年信托行业重点工作推进。

早在2018年中国信托业年会,时任银保监会副主席黄洪在会上讲话时便指出,未来信托业务要坚持发展具有直接融资特点的资金信托,发展以受托管理为特点的服务信托,发展体现社会责任的公益(慈善)信托。

行至2020年5月,《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也称“资金信托新规征求意见稿”)出台,再度提及要“发展有直接融资特点的资金信托”,同时,明确将服务信托业务和公益(慈善)信托业务排除在资金信托新规监管框架之外。

值得关注的是,资金信托新规征求意见稿至今还未出台正式实施的文件。如今,除公益(慈善)信托未变外,又新提出了“资产管理信托”和“资产服务信托”这两个概念。

可以看到,此前的“资金信托”对应的是如今的“资产管理信托”。那么,为何要定义为“资产管理”而非“资金”呢?业内人士认为,或许是要强化资金信托的“买方业务”而弱化“卖方业务”,即突出“直接融资”这一特点,弱化“影子银行”特征。

由央行前副行长吴晓灵牵头撰写的《资管大时代》(2020年11月出版)一书中提到,按照服务对象侧重的不同,资金信托业务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通过信托产品来募集资金,满足卖方客户融资需求的投资银行业务;另一类是通过信托产品提供资产配置服务,满足买方客户财富投资需求的资产管理业务。

该书指出,在资管新规中,将资产管理业务定义为“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资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业务”,属于买方业务。但在信托业实践中,同时为卖方提供融资服务的投资银行业务仍是我国信托业务的重要构成。

“信托公司同时为买卖双方提供服务,这样不但削弱了市场的博弈定价能力,而且在出现投资风险时,容易出现融资方将风险转嫁给信托机构的情况,存在刚性兑付的隐患,有必要予以规范。”该书对彼时的资金信托业务下了如此结论。

从监管政策来看亦是如此脉络。

自2020年中旬开始,监管部门明确要求信托公司压降融资类信托业务,并希望通过逐步压缩违规融资类业务规模,促使信托公司优化业务结构,直至其能够依靠本源业务支撑经营发展。

何谓“违规融资类业务”?监管部门指出,一是各类金融机构借助信托通道开展监管套利、规避政策限制的融资类业务;二是信托公司偏离受托人定位,将自身作为“信用中介”,风险实质由信托公司承担,违法违规开展的融资类业务。

如今,融资类业务正在以每年减少20%的规模被逐步压缩,而金融通道业务已被要求“应清尽清”。信托业协会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三季度末,融资类信托规模为3.86万亿元,同比下降35.13%,环比下降6.57%。另外,北京银保监局则披露,2021年,辖内信托公司通道类、融资类业务同比下降93.4%和31.9%。

“在信托业转型的大背景下,监管层一再发出信号,压降‘非标’融资。这或许意味着在未来的资产管理信托里很可能是没有‘非标’融资的。”有专家点评称,相较于此前八大分类,如今的“新三类”更加简单明了易操作。

此前的八大业务分类试点改革

此次并非监管部门首次启动信托分类改革,早在2016年,监管部门便推行过八大业务分类试点改革。

这一背景在于,2008年以来,信托业进入了高速发展阶段,随着信托业规模的扩大,品种越来越多,业务分类问题凸显。

行业内第一份关于信托业务分类标准是2014年年10月16日央行发布的《信托业务分类及编码》,该标准由信托业协会提出并起草。

《信托业务分类及编码》以九个维度对信托业务进行大类划分,初步厘清了被动信托和主动信托的区分标准,具体有:资金信托与财产信托;单一信托与集合信托;私益信托、公益信托与目的信托;合同信托、遗嘱信托与其他书面信托;机构信托和个人信托;主动管理信托与被动管理信托;融资信托、投资信托和事物管理信托;固定收益信托与浮动收益信托;境内运用信托与境外运用信托。

如今,上述概念大多已被用于银保监会对信托公司主要业务数据划分。

“八大业务”分类正式被提出是在2016年信托业年会上。据《经济参考报》当时报道称,银监会信托部相关人士也已将其定调为2017年的重要工作。

2017年4月6日,银监会信托部召集10家信托公司在河北开会,内容为信托业务分类试点,分类框架就是八项分类标准。试点公司10家,分别为外贸信托、安信信托、重庆信托、交银信托、陕国投、中建投信托、百瑞信托、中航信托、中融信托、平安信托。

八项信托业务包括:债权信托、股权信托、标品信托、同业信托、财产信托、资产证券化信托、公益(慈善)信托和事务信托。

据当时多家权威媒体报道,上述分类试点工作于2017年4月21日起正式启动,监管下发了《信托业务监管分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以及《信托业务监管分类说明》(试行);经过近一年的分类试点后,监管部门起草了《信托公司信托业务监管分类指引(试行)》,在此前提出的八项业务分类的基础上,增加了产权信托,同时,信托业协会起草了《信托公司受托责任尽职指引》。

据财新和经参当时的报道,2018年2月份,《信托公司信托业务监管分类指引(试行)》已在部分信托公司征求意见;《信托公司受托责任尽职指引》也已在信托业内完成征求意见,由信托业协会理事会和会员单位大会表决通过。

然而,该分类试点改革并未如业界预想般“2018年在全行业推行”,直至如今,《信托公司信托业务监管分类指引(试行)》也未正式下发和实施。

《资管大时代》一书中指出,信托业八大业务的分类方式较好地描述了当时存在的主要业务类型,但也存在分类维度多样、不同业务类型边界模糊不清等问题,实际并未在信托行业真正推行。

按照2016年中国信托业协会“八项业务”分类试点七家信托公司的初步测算数据,主动管理类融资业务资产规模平均占七家信托公司总资产规模的22.5%,信托收入贡献程度达到了总收入的51.4%。该项数据亦可反映出,当时信托公司为卖方提供融资服务的投资银行业务在信托业务中的占比之高。

对此,《资管大时代》书中建议称,针对融资类业务,证券监管部门应制定私募证券发行业务规则,信托公司按照规则办理,同时,要求信托公司在内部建立防火墙,隔离买方业务和卖方业务。

如今,从“新三类”的划分来看,卖方业务,即具有“影子银行”特征的融资业务,或将走向消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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