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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发行180亿定融未缴税,国税总局稽查,补税罚款合计逾1.45亿


近日,据“信用中国”披露,国家税务总局六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某汽车安徽公司(下称“汽车公司”)进行了处罚,罚款金额为约4845.4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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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显示,汽车公司2019年开始实施“非公开发行定向融资计划”,先后向西部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贵州)有限公司、广西捷算资产交易市场服务有限公司等6家资产交易机构备案登记,由青岛恒天鑫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青岛恒天鑫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恒天万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承销。

2020年7月1日,汽车公司正式开始向社会融资,根据“应付债券-面值”明细账记载,并与公司银行流水相核对,2020年7-12月,其发行公司债券427540万元,2021年发行公司债券1169900万元;2022年1-3月,发行公司债券206430万元,合计180.3870亿元。2022年3月“应付债券-面值”明细账期末贷方余额为79.1140亿元。

根据该公司《非公开融资计划认购协议》记载,采取一次性还本付息方式,融资期限有3个月、6个月和1年期不等,年化收益率7.7%—9.2%左右。

根据该公司“应付债券-应付利息”明细账记载及相应记账凭证所附的名单、利息金额造册统计,2020年公司计提债券应付利息约8168万元,实际未支付。

2021年计提债券应付利息约6.08亿元,实际支付约3.76亿元,其中支付给个人融资利息为约3.38亿元。

2022年1-3月计提债券应付利息约1.74亿元,实际支付约1.58亿元,其中支付给个人融资利息约1.46亿元;3月底“应付债券-应付利息”明细账贷方余额约32.95亿元。总计支付个人利息484548738.10元,该公司未按规定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约96909747.62元。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九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四条第(三)项、第二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第四十九号)第六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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