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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业信托执行款2.3亿被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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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8日,大业信托新增一笔被执行人信息,执行金额2.34亿元,执行法院为广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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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院公布的执行裁定书来看,该笔案件较为复杂,2021年11月,大业信托申请执行唐山大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7.7亿元的财产,并委托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大恒地产在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的两个银行账户存款进行扣划。

2021年12月3日,该院共计扣划上述两个监管账户234853267.33元。2021年12月17日,该院在收取执行费302253元后,将剩余的案款共234551014.33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大业信托。

2022年5月26日,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建设管理局向该院提出异议,要求将已扣划的属于大恒地产的商品房预售资金追回并返还至原银行监管账户。

法院认为,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除当事人申请执行因建设该商品房项目而产生的工程建设进度款、材料款、设备款等债权案件之外,在商品房项目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对于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监管额度内的款项,人民法院不得采取扣划措施。

被执行人大恒地产在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开设的账号尾号分别为001、387的两个银行账户,其性质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而申请执行人大业信托与被执行人大恒地产之间是借款合同纠纷,不属于因建设涉案商品房项目而产生的债权案件,根据规定,该院对涉案银行账户可以依法冻结,但对账户内的款项不得采取扣划措施。因此,唐山高新建设局请求将该院已扣划的属于大恒地产的款项返还至原银行账户,理由成立,依法应予支持。

此后大业信托向广州中院提出复议申请,不过最终还是被驳回,广州中院认为在保障在建商品房建设工程施工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可以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依法采取冻结措施,但只有在商品房工程竣工验收后,资金仍有结余的情况下,才可作为执行款予以执行扣划。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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