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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大物业暴雷,信托制物业的紧迫性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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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称,恒大物业用其物业费收入140亿元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物业公司所服务的小区的物业费和公共收益被用来偿债,为恒大物业提供服务的服务商和相关的服务从业者也受到极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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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采用信托制物业,这一切原本可以避免。

现行《民法典》关于物业服务合同之规定的一个最大败笔是第九百三十七条:“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该条似乎将物业费作为物业公司提供服务的对价作了规定,这产生了一种误解——物业费是物业公司的收入和自有资产。按照这一错误逻辑,物业公司的银行债权人当然可以将物业费作为物业公司的责任财产强制执行。

把物业费当做物业公司的自有财产(固有财产)既不符合现实情况,也违反基本的法理逻辑。

之前探讨过,物业费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不可能也不应该是物业公司的自有财产。物业费中还要支付管理小区事务过程中的成本与支出,支付业委会的履职费用以及其他对外的债务。物业费是物业公司收入的主要来源,但并不能说物业费就是物业公司的自有财产。

若把物业费理解为物业公司的收入和自有财产,物业公司经营过程中的风险和责任就和各个小区、各个居民在小区事务方面的责任和风险混淆在一起,导致其管理的各个小区业主和居民为物业公司的经营不善买单。

目前最紧迫的是,在物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引入信托制,确立物业费和其他公共收益都是以小区全体居民作为受益人的信托财产之地位,该财产独立于物业公司(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即使物业公司破产,物业公司的债权人也不能动其管理的信托财产。为小区提供了服务的服务商的债权属于信托债权,当然能从信托财产(物业费和公共收益构成的物业信托基金)中得到清偿。

若仍然坚持“物业和业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错误认知,这一悲剧不可避免还将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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