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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看懂:信托暴雷、逾期兑付之后,投资者起诉——资管新规颁布后,近5年的法院判例总结(上,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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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近5年信托案例总结

我们从裁判文书网上以“信托纠纷”为案由进行了检索,信托纠纷涉及的法律文书共有1969份。

由于调解书不公开,裁定书基本解决程序性问题,所以,我们仅就判决书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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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图片数据来源于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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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图片数据来源于裁判文书网

判决书总共797份,由于打破刚兑的资管新规自2018年开始实施,因此,我们选择了自2019年起至今的判决,总共492份判决书。

1.从第一张图,我们可以看出,信托纠纷的数量偏少。

尤其是,与证券纠纷、保险纠纷一对比,信托纠纷的数量似乎少得有点可怜。

在中国,了解信托的人比较少,投资信托的人更少。

信托纠纷数量偏少的原因大概有二:

一是,信托的起投点太高了。尽管法律规定100万起就可以投信托,但通常300万+才是常态。100万的俗称被甩下的小单,外人很难有机会买小单。

二是,早年间,除了证券类信托,其他非标信托都是刚兑,诉讼自然偏少。

2.以“信托纠纷”为案由检索的492份判决,并不完全是投资者和信托公司之间的纠纷,还包括民事信托、信托公司起诉资产端的融资人、其他资管产品(如私募基金)等纠纷。

投资者起诉信托公司的案例,可能没有大家想象的那么多。

当然,也存在部分判决未上网公示的情况。

3.从年份上看,案件数量实际上并没有呈现明显的波动。

2020年的判决数量特别多,主要集中于两个产品:一个是有68个投资者就某个暴雷的信托计划起诉了C信托公司,一个是67个投资者就某假理财产品起诉了代销银行(注:该银行作为代销机构卖了一个非法集资的产品,后文会提到)。

2023年的判决数量少,原因有二:一是,近两年裁判文书上网公示貌似不再是法院的考核重点,很多已经审判的案子在网上找不到判决书;二是,2023年还未结束。

4.从地域上看,北京和上海的判决比较多,这与很多信托公司的(实际)总部设在北京和上海有关。

吉林省、湖南省和陕西省的判决数量多,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因为这3个省份的案例大多集中在某一个暴雷的产品上,并且涉诉产品的几乎所有投资者都起诉了。

5.关于集中暴雷的信托公司,非常遗憾,集中暴雷期间的案例几乎为零。

这大概和集中暴雷后立不上案以及立案后暂停审理有关系。

我们从新华信托涉诉的2018粤**民初23908号判决,可窥见一二。

23908号判决写到:“诉讼期间,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决定对被告实施接管,并组建新华信托接管组对被告公司进行清产核资等工作,本案暂缓审理。2022年5月24日,被告新华信托接管组以被告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严重资不抵债,丧失持续经营能力为由,决定对被告申请破产清算。2022年7月6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渝05破申458号《民事裁定书》及(2022)渝05破237号《决定书》,受理被告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破产管理人及清算组成员后,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并继续审理该案。”‍

前述23908号案件,从立案到一审结束,大概历时4年……

因此,信托暴雷后,尽早起诉,似乎成了一个不得已而为之的事情。

倘若等到信托公司集中暴雷再起诉,能否立上案,以及能否顺利审理,恐怕都将变成一个未知数。

6.在众多案例中,投资者胜诉和败诉的案件,数量上没有明显差异,数量大致相当。

这从侧面也说明一个问题,信托暴雷并不一定都是信托公司的锅,有些暴雷确实属于市场风险。

二、投资者胜诉的案例分析

投资者胜诉的案件,大致分为两种情况:

(一)第一种:要求解除信托合同

合同解除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1.什么是约定解除?

约定解除分为两类情形:一类是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另一类是合同事先约定了有权解除合同的事由,当该等事由发生时,合同某一方要求解除合同。

首先,在信托合同中,一般不会约定投资者有权解除合同的事由。

其次,如果投资者能和信托公司协商解除合同,大概率也不会走到诉讼这一步。毕竟,对信托公司而言,声誉,还是比较重要的。

因此,我们检索到的案例,几乎没有约定解除的情形。

投资者起诉解除合同,依据的都是法定解除权。

2.什么是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当法定解除事由出现时,合同一方可以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

法定解除事由包括:(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信托纠纷中,比较常见的法定解除事由是:第(4)项,信托公司的违约行为致使信托目的不能实现。

《信托法》第六条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信托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信托目的……”。‍

然而,仅依据信托合同中“信托目的”这一条去解释信托计划的目的,有时会比较苍白无力,可能还需要结合信托合同中的其他条款。

如何解释信托目的、如何判断信托目的不能实现、以及如何解释信托公司的违约导致了信托目的不能实现,是该类案件的关键,也是一个技术活。

通常而言,能够达到解除合同的违约都是重大违约,俗称“根本违约”。

举个简单的例子方便大家理解。

案例1:

信托合同约定信托资金用于向某AAA级公司发放贷款,但是,信托公司却将所有的信托资金拿去炒股,最后炒股亏损了。‍

在案例1中:

首先,炒股与信托合同约定用途不符,可谓是完全改变了信托资金的用途,信托计划无法通过发放贷款实现信托增值的目的。

其次,众所周知,炒股的风险远大于放贷款,信托公司挪用本该放贷的资金去炒股,将使得投资者承受更大的风险。

综上两点,基本可以定性信托公司存在“根本违约”,投资者有权解除信托合同。

3.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566条(注:《民法典》实施前适用《合同法》):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具体在信托纠纷中,合同解除后,投资者可要求信托公司返还信托本金,并赔偿利息损失。

当然,如果投资者还有其他损失,也可要求信托公司一并赔偿。

(二)第二种:直接要求信托公司赔偿损失

1.赔偿的依据

投资者起诉要求信托公司赔偿的依据是《信托法》第22条。

《信托法》第22条规定: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收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该信托财产的受让人明知是违反信托目的而接受该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或者予以赔偿。”‍‍

《信托法》第22条所述的信托公司“违约”,既包括违反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也包括信托合同的约定。

投资者起诉赔偿的前提有三:一是信托公司有违约;二是投资者有损失;三是违约和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即违约造成了损失)。三者缺一不可。

2.赔偿的金额

有人曾问我,信托公司违约了,我的投资本金几百万全部损失了,信托公司是不是应该赔偿我的全部损失呀?

答案:真不一定。

造成投资本金损失的原因可能有很多,比如市场风险、信托公司的违约等。

信托公司只对其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他的投资风险,如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则属于投资者风险自担的范畴。

某个违约行为,到底造成了多少金额的损失?

赔偿的具体比例是多少?赔偿比例基本属于法官自由裁量的范畴。

有的案例会有清楚的计算公式,有的案例则没有计算公式。

在这里,给大家举两个例子方便理解:

案例2:(2018)苏**民初7660号

在案例2中,信托计划向**公司发放信托贷款,增信措施包括土地抵押、在建工程抵押、保证人担保等。土地抵押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抵押登记,取得土地抵押的他项权证。

信托暴雷后,投资人发现X信托公司未办理抵押登记,他项权证是个“假证”。投资人起诉要求X信托公司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X信托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资金信托合同的约定,未能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信托义务,原告要求X信托公司赔偿土地他项权证书对应的信托财产损失,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最终的赔偿比例大致是1/4。也就是说,如果投资了4000万本金,赔偿金额大概1000万左右。‍

在案例2中,判决书并无计算公式。

案例3:(2019)粤**民初11692号

在案例3中,案涉信托是一个证券类信托,信托资金用于炒股。

信托公司的违约事实主要是:*泰公司在2015年7-9月发布了一系列提示性公告,包括证监会立案调查、可能暂停上市的公告。在这些公告发布后,信托公司仍大量买入了*泰公司的股票。

法院认为:信托公司违反了信托合同的约定,造成了投资者财产损失,有过错。同时,法院认为原告的损失成因包括市场风险和信托公司过错,信托公司应就其过错对损失承担30%的责任。

假设投资者买了300万的信托,信托计划总金额1亿,买入*泰公司股票的资金为2000万。因买入*泰公司股票导致投资者的损失=300万*2000万/1亿=60万。

如前所述,信托公司就损失承担30%的责任,那么,信托公司赔偿的金额=60万*30%=18万。‍

在案例3中,判决书清楚的列明了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三)两种方法如何选择

当信托暴雷时,底层资产端的资产难以覆盖信托本金和收益。于是,投资者只好起诉信托公司,要求信托公司以固有资产对损失进行买单。

如果信托公司存在根本违约,投资者可以选择第一种方法(解除合同),也可以选择第二种方法(赔偿损失)。

如果信托公司的违约不是根本违约,那么,最好不要尝试第一种方法,直接选择第二种方法——请求信托公司赔偿损失,会比较稳妥。

(四)其他可能性

除了起诉信托公司外,有的信托计划还有第三人进行兜底。

1.有的信托计划,优先级投资者和劣后级投资者签了差额补足合同。在优先亏损的时候,优先可起诉劣后要求补足。

例如:(2019)津**民初618号、(2019)闽**民初18753号。

2.有的信托计划,信托计划以外的第三人提供了承诺。这时,可考虑起诉该第三人,要求第三人按照承诺的内容承担责任。

例如:(2023)京**民终1232号、(2023)京**民终1234号判例。

在这两个案例中,信托兑付出现困难后,M信托公司的实控股东向投资者出具了《流动性支持函》。

法院认为该《流动性支持函》符合债务加入的特征,因此,判决信托公司的控股股东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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