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金堂标债信托发行人概况
发行人概况
发行人注册名称:成都天府水城城乡水务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铭
注册资本:人民币60,000.00万元
实缴资本:人民币60,000.00万元
成都天府水城城乡水务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天府水城”或“本公司“)承诺,金堂县人民政府作为出资人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相关举借债务由本公司作为独立法人负责偿还。本公司将进一步健全信息披露机制,公司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自2015年1月1日起新增债务依法不属于地方政府债务。发行本期债务融资工具不会增加地方政府债务及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发行人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股权结构
截至本募集说明签署日,成都天府水城控股股东为成都天府大港集团有限公司,出资60,000.00万元,出资比例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00.00%。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
成都天府大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发行人100.00%股权,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成都市金堂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金融工作局持有成都天府大港集团有限公司100.00%股权。因此,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成都市金堂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金融工作局。
天府大港集团基本情况:
注册名称:成都天府大港集团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8年1月30日
注册资本:200,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杜军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成金大道2870号
截至2022年末,成都天府大港集团有限公司资产总额为1,435.28亿元,负债总额为562.97亿元,净资产872.31亿元。2022年度,成都天府大港集团有限公司实现营业收入51.05亿元,实现净利润6.91亿元。截至2023年3月末,成都天府大港集团有限公司资产总额为1,468.31亿元,负债总额为595.36亿元,净资产872.94亿元。2023年1-3月,成都天府大港集团有限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4.76亿元,实现净利润0.63亿元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股权的质押情况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将公司股权进行质押的情况。
发行人独立性
发行人在出资人成都天府大港集团有限公司授权的范围内,进行资产的经营和管理,公司与成都天府大港集团有限公司之间在人员、业务、资产、财务、机构上完全分开,完全做到了业务及资产独立、机构完整、财务独立,在经营管理各个环节保持应有的独立性。
(一)业务独立情况
发行人与子公司均具有法人地位,在各自经营范围内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公司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及企业发展战略,管理子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方针和投融资计划。发行人拥有完整的法人财产权,能有效支配和使用人、财、物等因素,根据公司具体情况,合理组织和实施公司日常经营活动。
(二)资产独立情况
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在资产方面已经分开,对生产经营中使用的房产、设施、设备以及商标等无形资产拥有独立完整的产权,该等资产可以完整地用于从事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人员独立情况
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在人员方面已经分开,公司在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等方面独立于控股股东。
(四)机构独立情况
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在机构方面已经分开,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合署办公的情况;公司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了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同时建立了独立的内部组织结构,各部门之间职责分明、相互协调,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
(五)财务独立情况
发行人设有独立的财务管理部门,聘有专职的财务会计人员,建立了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并在银行独立开户,不存在与股东及下属子公司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况;公司执行的税率均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纳税
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
(一)发行人经营范围
发行人主营业务为金堂县水利、水务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与建设,主要包括管网建设、污水治理、污水净化及防洪改造。项目工程建设收入是发行人的主要收入来源。
经征询金堂县财政局,发行人主营业务为金堂县水利、水务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与建设,不存在涉及政府投资基金、回购其他主体项目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的情形。发行人相关业务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财政部发文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财金[2018]23号)等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业务收入、成本、毛利及毛利率情况
1、营业收入及结构分析
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度和2023年1-3月,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92,402.27万元、104,614.65万元、106,544.38万元和37,827.64万元。
2、营业成本及结构分析
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和2023年1-3月营业成本分别为73,739.08万元、88,955.17万元、97,393.74万元和35,466.55万元。
3、毛利润、毛利率及结构分析
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和2023年1-3月,营业毛利润分别为18,663.19万元、15,659.48万元、18,528.49万元和4,655.62万元,发行人的毛利率分别为20.20%、14.97%、15.98%和11.60%。发行人2022年政府工程毛利率仅为3%,其主要原因是前期签订项目协议书按照成本加成比例不超过25%的与政府单位结算的项目均已确认收入并回款,2022年确认收入的政府工程项目系未签订项目建设协议书,通过结算单与政府单位单独结算的项目,其中“淮口东门摊路工业污水干管及受损设施修复项目”收入18.35万元,“三无院落整治—综合项目”收入49.84万元,总收入合计68.19万元,总成本66.15万元,毛利率为3%。
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和2023年1-3月,发行人分别实现政府工程和其他工程收入83,253.95万元、94,342.92万元、97,250.30万元和23,949.17万元。
(三)发行人主要业务板块分析
发行人是金堂县内最大的水务公司,负责县内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水环境治理等水务领域的重要工作。项目工程建设收入是发行人主要收入来源,发行人的工程项目主要由公司本部承接,采取委托代建模式,主要为金堂县范围内的水利水务工程项目,依据对手方不同,发行人的水利基础设施代建业务分为“政府工程项目代建”和“其他工程项目代建”。报告期内,发行人政府工程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27.54%、14.79%、0.06%和0.00%,发行人其他工程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62.56%、75.39%、83.83%和65.53%。发行人其他收入主要为砂石销售收入、监理收入及服务收入。
项目工程建设收入
政府工程收入主要为发行人来源于政府工程项目的代建收入,该部分项目业主为政府单位。该部分项目立项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复文件等主要批复至政府单位,因政府单位本身不具备施工建设资质或职能,该部分政府工程项目由政府单位与发行人签订《项目建设协议书》,由发行人进行代建,并支付发行人相应项目投资回报。
其他工程收入主要为发行人来源于非政府工程项目的代建收入,该部分项目业主均为市场化运营公司制法人企业。报告期内,发行人其他工程收入的主要项目委托方为成金资产、五凤古镇及山水生态。发行人与项目发包方签订了《项目建设协议书》,项目发包方将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给发行人投资建设,建设完工后由项目发包方负责结算,发行人收取项目建设收入。公司委托代建业务符合“国发[2010]19号文”、“审计署2013年第24号和第32号公告”、“国发[2014]43号文”、“国发[2015]42号文”、“财综[2016]4号文”、“六真”原则和“财金﹝2018﹞23号文”要求。公司基础设施建设等业务符合国家政策要求,承建项目证照齐全合规,均签订了合法合规且要素清晰的合同或协议。
(五)合并范围及合并范围变更情况
1、截至2020年末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变化情况截至2020年末,发行人纳入合并范围的企业共2家一级子公司,较2019年末减少1家一级子公司成都景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2、截至2021年末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变化情况截至2021年末,发行人纳入合并范围的企业共2家一级子公司,较2020年末未发生化。
3、截至2022年末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变化情况
截至2022年末,发行人纳入合并范围的企业共2家一级子公司,较2021年末未发生化。
4、截至2023年3月末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变化情况
截至2023年3月末,发行人纳入合并范围的企业共2家一级子公司,较202年末未发生化发行人经营的合法合规性。
(一)媒体质疑事项
报告期内,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存在重大负面舆情或被媒体质疑的重大事项。
(二)发行人违法违规及受处罚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有关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发行人合法合规性
1、发行人承诺,金堂县人民政府作为出资人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相关举借债务由发行人作为独立法人负责偿还。发行人将进一步健全信息披露机制,公司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自2015年1月1日起新增债务依法不属于地方政府债务。
2、发行人不存在“名股实债”的情形。
3、发行人涉及土地开发整理业务,发行人不是土地储备机构,不承担土地储备职能,亦不会被授权进行土地储备融资,发行人土地开发整理业务符合财综【2016】4号文的规定。
4、发行人主营业务涉及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发行人基础设施建设业务经过批准,合法合规。该项业务形成的应收当地财政的委托代建款系工程背景,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5、发行人主营业务不存在BT业务,PPP项目、政府投资基金、回购其他主体项目、政府购买服务、替政府项目垫资的情形。
6、发行人存在来自政府的应收款项,均为项目建设产生的往来款项,具备项目建设背景,不存在为政府融资的情形。
7、发行人不存在由财政性资金直接偿还、以非经营性资产或瑕疵产权资产融资、以储备土地或注入程序存在问题的土地融资、地方政府或其部门为发行人债务提供担保或还款承诺、以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偿债资金来源的债务的情形。
8、发行人不存在为地方政府及其他部门举借债务或提供担保的情形。
9、经征询金堂县财政局意见,发行人业务经营合法合规,发行本次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不会增加地方政府债务及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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