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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新规颁布后,近5年的法院判例总结(下)信托纠纷中可能遇到的其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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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纠纷中可能遇到的其他问题

1、投资者的知情权

《信托法》第20条规定:“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信托法》第49条也规定了受益人的知情权,同第20条。在集合信托计划中,委托人和受益人是同一人,即我们所说的投资者。因此,我们就不做区分了。

在我们查询到的案例中,知情权的案件不在少数。但是,大部分都没达到投资人的预期。

在知情权纠纷中,投资者最希望获取的大概是尽职调查报告和信托账户的流水明细,然而,绝大部分案件都以败诉告终。

案例11:(2019)**民终1600号

法院认为:

(1)信托公司向投资者提供了官方网站关于涉案信托计划的成立公告、临时公告、季度管理报告、分配收益的银行电子回单等,可以反映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对投资者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及收支的情况,已能满足委托人的知情权。

(2)尽调报告及工作底稿,属于信托计划成立前形成的文件,不属于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的内容,亦不属于信托法和《信托合同》中规定的“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的范围。

(3)信托账户的完整银行流水必然包括了其他委托人投资的金额,要求信托公司提交完整银行流水,不符合《信托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受托人保密义务的规定。‍

其他失败的案例,法院判决的理由大抵与案例11类似。

当然,也有要求尽职调查报告成功的案例。

案例12:(2020)京**民终10989号

在该案例12中,在《信托计划说明书》中,列了备查文件清单,而尽调报告包括在备查文件清单里。据此,法院认为,查阅尽调报告属于合同约定的内容。

最后判决:信托公司向投资者提供尽调报告供查阅。‍

而大部分投资者,都没有案例12中的投资者幸运。

总之,投资者起诉查阅尽调报告和信托账户银行流水的难度很大。从现有案例看,除非有合同约定,否则,很难成功。

不过,有个好消息:

近期,M信托公司的几个案例,法院均调取了信托账户的银行流水,银行流水证明了信托投向违规的事实。

这似乎又为调取流水打开了一扇窗?

我们理解,投资者开启知情权诉讼,最终目的无非是想看看信托公司究竟是不是违约了,以及哪些地方违约了。

不论银行流水是作为证据使用,还是提供给投资者查阅,只要能证明违约的事实,就足矣,对吧?

2、信托是个假信托,发行主体没有信托牌照。

案例13:(2019)吉**民初1146号等

这同样也是由同一个产品引发的一系列案件。

在案例13中,**基金公司发行了一个信托计划(注意:产品的名称是“**信托计划”,而且合同内容也与我们平常看到的信托合同完全一致),投资人大概有几十个。产品暴雷后,投资者起诉,要求认定信托计划无效,**基金公司返还本金。

法院认为:从事营业信托的受托人必须是持有金融许可证的信托机构,该**基金公司没有信托牌照,签署的信托合同无效。

最终判决:**基金公司返还全部本金+利息损失。‍

在这里,提醒大家注意:发行信托计划的主体一定是持信托牌照的信托公司,其他任何打着“信托计划”名义的理财产品都是骗子。

而且,信托公司有且仅有68家。新华信托已被法院宣告破产,剩下还有67家信托公司。

3、信托公司违反监管规定,一定赔吗?

答案:不一定。

违反监管规定和损失之间一定要有因果关系,否则,都不赔。

例如:在(2020)京**民初12756号中,法院驳回了投资者要求信托公司赔偿的诉请。原因就在于,信托公司违反的监管规定与投资者的损失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4、信托公司起诉劣后级委托人追加资金。

在某些结构化信托中(主要见于证券类信托),当满足一定条件(比如信托净值低于0.9)时,劣后级委托人有义务追加资金。

有相当数量的案例,由于劣后级委托人未及时追加资金,被信托公司起诉。信托公司胜诉的案例还是比较多的,比如:(2019)沪**民终521号、(2019)川**民终11460号、(2018)京**民初17706号等。

在这里,也举几个信托公司败诉的案例。

案例14:(2023)粤**民终4088号

在案例14中,信托合同确实约定了劣后追加资金。但法院认为:合同中约定的劣后追加资金,是劣后的一项选择权利,而非义务。因此,驳回了信托公司的诉请。

案例15:(2022)京**民终375号等

这是H信托公司的一系列案例,合同条款中约定了劣后应当追加资金,而且是一项义务。

但是,法院认为:追加保证金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在追加保证金条款对劣后委托人利益影响重大、杠杆率过高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H信托公司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投资者予以充分的注意。但是信托文件中未予以明确说明,亦未对保证金条款予以特别提示或者明显加粗加黑显示。

最后,法院驳回了信托公司的诉请。‍

这两个案例充分说明,信托文件的起草还是很重要的!

5、拆分转让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禁止向自然人拆分转让信托受益权。实践中,为规避该条款,通常,转让人会签署多份信托合同。

比如:张三购买3000万的信托产品,但是考虑到后期可能要转让给10个人,所以,在张三购买信托产品的时候,张三会签10份购买300万信托的信托合同,而不是1份3000万的合同。后期转让时,张三将合同1对应的全部信托受益权都转让给李四,张三将合同2对应的全部信托受益权都转让给王五……以此类推。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也认可前述张三的行为不属于拆分转让。例如:(2019)京0112民初14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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