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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起信托投资人败诉案例!一个政信,一个地产


两例信托投资人败诉案例!

因信托产品兑付遥遥无期,投资人状告信托公司,却统统败诉的案例!

关注到,两例投资人败诉的原由基本相同,都是以信托计划还在延期中,资产还在处置中,信托产品还未清算,无法确定投资人损失等等原因。

希望,通过这两例案件,能让投资人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01

案例一:某地政信产品

据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沪0115民初86530号,投资人与被告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简称华澳信托)营业信托纠纷一案。

法院判定:驳回原告(投资人)的申诉请求。

2021年11月18日,原告(作为委托人)与被告(作为受托人)就购买“华澳·臻诚169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涉案信托计划)第18期信托单位签订了《华澳·臻诚169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简称《信托合同》)等信托计划文件。

合同约定原告(投资人)认购160万份信托单位,认购信托资金为160万,业绩比较基准为8.40%/年,预计存续期限为12个月;信托计划资金总金额不超过3亿元;该产品的融资人担保人均为某地的平台公司。

后被告于2022年8月4日发布《华澳·臻诚169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二次临时公告》,宣布涉案信托计划暴雷,进入延长期。

被告以临时分配方式向原告分配信托收益共计1846.31元。至此,原告仍有信托本金损失160万元、信托收益损失115615.61元未分配。

原告认为,被告应就其已经按照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履行受托人义务承担举证责任,但被告并未举证证明其已实际将信托财产用于补充借款人日常营运资金,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在被告未举证的情况下,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已足以证明被告严重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将信托财产实际用于借款人偿还前期债务,且被告存在欺诈行为。

法院认为,被告已于2022年4月18日发布《华澳·臻诚169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2022年第1季度管理报告》,将涉案信托计划可能存在的兑付风险告知了原告,原告对涉案信托计划存在投资风险应当知晓,原告未实现投资收益不能认定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且信托计划延期并不等同于损失已经发生。鉴于被告已依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向涉案信托计划项下借款人发放信托贷款的义务,信托合同的目的已经实现,且被告作为受托人对借款人及担保人的相关诉讼程序仍在进行中,抵押物变现等措施有待启动,涉案信托计划既未终止亦未经清算,原告财产权益是否受到损害以及损害的范围尚无法确认。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02

案例2:地产项目

据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沪0115民初86528号,投资者与被告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营业信托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法院判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21年4月29日,原告(作为委托人)与被告(作为受托人)就购买“华澳·臻鑫310号(湾区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涉案信托计划)第22期信托单位签订了《华澳·臻鑫310号(湾区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等信托计划文件,约定原告认购300万份信托单位,认购信托资金为300万元,预计存续期限为12个月;信托计划资金总金额不超过5.2亿元;

债务人为案外人宝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宝能汽车),抵押人为案外人天津天隆达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保证人为案外人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宝能投资公司)和案外人姚振华。

后被告于2022年4月11日发布《华澳·臻鑫310号(湾区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1次临时公告》,宣布涉案信托计划风险暴露,进入延长期。

在涉案信托计划暴雷后,被告于2022年4月19日、2022年5月13日、2022年5月20日、2022年7月5日、2022年8月19日、2022年10月24日分六次以临时分配方式向原告共计分配信托本金84810.54元。

至此,原告仍有信托本金损失2915189.46元、信托收益损失202815.78元未分配。

法院认为,信托合同的目的已经实现,且被告作为受托人对债务人及担保人的相关诉讼程序仍未终结,抵押物变现等措施有待于执行程序中启动,涉案信托计划既未终止亦未经清算,原告财产权益是否受到损害以及损害的范围尚无法确认。

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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