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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信托暴雷,投资者这样起诉的,有可能血本无归!


在金融投资领域,信托产品因其相对较高的收益和风险控制措施,吸引了众多投资者的目光。但近年来,一些信托产品出现了兑付困难,甚至“暴雷”现象,给投资者带来了巨大的损失。面对这种情况,投资如果没能采取正确的方式起诉,就有可能败诉,将会血本无归。

以下是投资者容易败诉的几个诉请:

1. 投资者要求信托公司刚兑

信托暴雷后,投资者起诉要求信托公司继续按照信托合同兑付本金和收益。

由于这种诉请本质是要求信托公司刚兑,而资管新规已明确禁止信托公司刚兑,因此法院不会支持刚兑的请求。

如果信托公司存在过错、有违约,则应当参考笔者上一篇如何胜诉的思路起诉,而不是要求刚兑。

2. 无法证明信托公司在履约过程中的过错和违约行为

如果无法举证信托公司有过错或存在违约时,无论起诉解除合同,还是请求赔偿损失,法院通常都不会支持诉请。

3. 投资者起诉要求解除合同但无法证明信托公司根本违约

如果信托公司存在违约,但投资者不能证明属于根本违约时,如果诉请解除合同,则不会受到法院支持。此时,建议直接要求赔偿损失即可。

4. 投资者起诉赔偿损失,但无法证明损失是信托公司违约造成的

比如:信托计划到期,底层资产的融资人还不上钱了,信托计划暴雷了。按照信托合同,信托公司应将融资人违约的事实于7日内通知投资者,但是,信托公司一个月以后才通知投资者。‍

很显然,信托公司违约了。但这个违约,和投资者的损失并没有因果关系。即使信托公司在7日内通知了投资者,融资人仍然还不上钱,投资者还是面临同样的损失。

因此,如果不能证明损失是信托公司违约造成的,法院也不会支持。

5. 主张信托合同未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

投资者主张信托未成立、未生效、无效,难度很高,绝大部分都是失败的案例。

来看两个案例:

案例一:信托合同约定“融资主体**出具的承诺函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是信托成立的前提条件。资金募集齐后,信托计划对外进行了投资,但未办理承诺函的强制执行公证(事实上,按照法律规定,该承诺函也没法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投资主张因承诺函未办理公证,信托计划未成立,信托公司应返还投资本金。‍

法院认为:在合同履行期间,投资者从未提过异议,而且还收取了信托收益,可以视为投资者以实际履行行为认可信托计划成立,最终驳回了投资者的诉请。

案例二:投资者认为信托未《信托登记管理办法》按照进行登记,而且信托计划是场外配资,应属无效。

法院认为:首先,《信托登记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未按照《信托登记管理办法》进行登记,不是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次,信托计划并非场外配资,而是结构化产品,正常的信托业务。最终信托计划有效,驳回了投资者诉请。

6. 主张销售机构侵权

投资者亏损了,主张银行等信托产品的销售机构侵权了,投资者未授权银行工作人员购买信托产品,银行应当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投资者收取了分配的收益,并用该收益买了房,证明投资者明知并同意了该投资行为。最终驳回了诉请。‍

因信托产品涉及到债券、房地产、金融等专业知识,相对来说比较复杂。一旦购买的信托产品出现暴雷的情况,应立即寻找专业律师,进行专业分析与处理,才能提高维权的成功率和效率。

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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