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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购买13万青岛融商定融产品到期难兑现


近两年,定融产品接二连三出现“爆雷”事件,令投资者难以心安。

近日,江苏投资者刘女士向本报反映,2023年,她参与认购了由发行方青岛融商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商”)于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登记备案的《青岛中部基建债权》系列的资产项目,认购金额为13万元,期限为12个月。

但今年5月30日到期后,本应在3个工作日内收到的投资本金及剩余未支付的利息,却难以兑现。

爆料:江苏投资者急需看病钱如今本息难要回

刘女士表示,当初认购产品,恰恰是看上了发行方青岛融商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背后的担保方青岛融海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的国有独资身份。但没想到是,当初的“定心丸”却成了如今的“闹心丸”。

根据《产品份额确认函》,《青岛中部基建债权》项目业绩比较基准为8.6%年化;产品收益分配为每年的6月、12月的20号支付半年利息,发行人将在3个工作日内将投资本金及剩余未支付的利息支付至原付款账户。

刘女士告诉记者,2023年12月她收到了5605.32元利息。今年产品到期后,由于产品未及时到账,她便主动联络了青岛融海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在青岛的一位负责人,提交信息后,对方却表示“预计6月20号左右开始付,预计四个月兑付完。”此后的1个半月里,刘女士陆陆续续收到了3笔转账,分别为6000元、8000元、3000元不等,总共17000元。

在采访中,刘女士透露,现今她和丈夫都在病中,急需用钱治病、还贷款,便想对方提出马上兑现全部本金利息的要求,“他说‘不可能’。分4个月平均一个月也要3万多和利息,但是现在才给17000元。”

融商:经营异常,被列为被执行人

记者通过全国企业信用查询系统“企查查”查询得知,青岛融商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目前已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被青岛市李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今年5月10日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且已于7月17日因408万执行标的被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

8月7日,记者拨打刘女士提供的青岛负责人杨先生的电话了解情况,但他表示“需要跟刘女士核实一下,具体情况不太清楚。”但截至发稿前,刘女士并未接到核实电话。

海:截至发稿前,记者并未收到回复

根据企查查,青岛融商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6月,注册资本为1500万元。公司控股股东共有三家,分别为临沂市罗庄区人才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持股40%,青岛融实发展控股有限公司持股40%,中光控股(北京)有限公司持股20%。

值得注意的是,股东融实是由融海100%持股,即与刘女士所购买的该定融产品的担保方是同一家公司。在进一步了解中,记者发现,融海由李沧区国有企业服务中心100%控股,李沧区国有企业服务中心是由李沧区人民政府举办,属于事业单位。

2023年11月9日,中国质量新闻网曾报道《商票持续逾期青岛李沧区国资办旗下5家企业被公示》一文。根据上海票据交易所发布了《截至2023年10月31日持续逾期名单》。截至2023年10月31日,6个月内发生3次以上承兑人逾期的承兑人数量为3002家,其中青岛市李沧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旗下5家企业“上黑榜”。其中,青岛融海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逾期余额为442,470,669.48元。

融海成立于2016年7月,根据企查查,成立8年来,已有87个司法案件,一半以上的案件发生在2024年。目前,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已被限制高消费,公司被列入被执行人。巧合的是,融实的法定代表人吕也已被限制高消费,公司被列入被执行人。

作为《青岛中部基建债权》的担保方以及发行方股东的母公司,公司将如何承担这两层身份带来的责任?8月7日,记者致电青岛融海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了解情况,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将情况已记录下来,会让业务部门回电话。但截至发稿前,记者并未收到回复。

李沧国有企业服务中心:担保信息是假的

为进一步了解真相,8月8日上午,记者致电李沧国有企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周先生表示:“担保信息是假的,融海对融商未提供过担保,此事属于融商一方自行融资行为,国企子公司融实作为股东,对此不知情。”

同时他介绍,目前,融海正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今年4月已通过法院立案,目前处于调解阶段。至于具体的细节问题不太了解,需要融海解答。

律师:建议到公安机关报案

对于刘女士维权一事,记者致电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杨静律师,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杨律师介绍,债权可以转让,但不能发行。融商没有发行的资质,根据刘女士的情况,这实际上相当于变相融资。融商的行为涉嫌犯罪,建议刘女士直接到青岛向公安报案。若通过调查认为不属于犯罪,刘女士则可以采取法律手段维护权益。“如果能找到更多跟她一样遭遇的人吧,大家可以一起去报案。”

杨律师表示,担保必须要盖章确认,没有任何融海公司盖章的担保文件,担保事项应该不考虑。

反转:投资者提供出盖章确认的担保信息

对于李沧国有企业服务中心的反馈“担保信息是假的”,刘女士表示反对,8月8日下午,她向记者出示了一份有着融商、融实、融海三方企业盖章的《担保合同》。

根据《担保合同》,担保指丙方对甲方对乙方的投资款和投资收益进行不可撤销的无限连带责任担保保证,以支持乙方获得甲方的投资。担保是对投资到期后乙方向甲方支付投资款和投资收益的一种保证,丙方提供担保的投资款和投资收益以乙方实际收到投资款计算。

同时,根据第二条“担保的不可撤销效力”,丙方不可撤销地承诺:如甲方对乙方的投资到期时(包括提前到期),乙方无法偿还甲方投资款和所对应的投资收益,则丙方应向甲方履行担保义务,丙方应于接到甲方或乙方付款通知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向甲方补足投资款项和所对应的投资收益。

对此,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李瑞敏律师表示,只要出示了《担保合同》,就应该承担担保责任。至于合同的真假,刘女士报案后,公安会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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