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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信托投资人与监管的交流消息


1、总局有没有成立专班处置中融风险事件?

答:未听说总局安排专班。但是当地zf(黑龙江方面)要承担责任的事情是确凿的,当地zf应牵头处置。

2、黑监局对中融的定性:违法、违规、消费纠纷,以哪个为准?

答:当前阶段的定性就是“违规”,没有违法。

3、如果违规是阶段性定性,有没有可能宣布违法?

答:对中融的调查尚未结束,理论上有这种可能性。其实阶段性调查结果没出来呢,调查没有时间节点限制,不知道什么时间出结果。

4、“违法”与“违规”两者对委托人、对最终结果有什么区别?

答:违法分为“个人违法”和“机构违法”,安信与川信属于个人违法(损失由委托人承担):机构违法(可申请国家赔偿)在信托业里好像没有先例。

5、不承认中融违法,违规资金池造成的损失是否要由委托人承担?

答:损失由谁承担并不是监管部门决定的(但兑付方案要经过监管部门的审批)。”

6、如果中融违法,监管是否要承担监管不力责任?

答:如果委托人觉得黑监局失职可以向总局的纪检部门检举。

7、有人已经向纪检部门举报了黑监局失职,结果举报信被纪检部门传递给总局、总局又转给了黑监局,这并不合理。总局作为主管部门为什么不启动调查程序,是否认为黑监局无责?

答:对黑监局的调查程序应由纪检部门发起,但总局的纪检部门隶属中央,不受总局管辖,纪检部门的处置方式总局无权干涉。

8、如果中融违法,是否应该遵守《信托法》恢复信托财产原状,并赔偿委托人?

答:如果中融违法,将直接移送司法机关,最终由法院判决赔偿事宜,监管部门不再插手。给委托人讨钱、赔偿委托人不属于监管部门职责

9、中融产品大规模停兑,监管认定为流动性问题还是爆雷问题(像安信和川信)?

答:以黑监局给的结果为准。

10.中融停兑一年严重违约,社会影响恶劣,监管方面为什么不启动处罚和罚款程序?

答:对中融的调查尚未结束,其实阶段性调查结果也没出来呢,调查过程并没有时间节点限制,不知道什么时间出结果。

11.中融已经没有新业务,但是理顾都在上班开支,还在消耗信托财产,监管为什么不勒令叫停并解雇员工节省费用?

答:这个诉求合理,可以向黑监局提出。

12.两信在9月15日前没有公告出来,本次续约可以无限期延期吗?

答:以后是否会长期无消息,这个不清楚。但不发公告的事情某主任认为无法理解,事情已经超出了他的预料。"

13.北京一中院王法官的录音流出,表达出与信托的对立关系,总局是否应去协调法院为信托争取合法权益?

答:总局与法院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互不统属,总局是行政部门,法院是司法部门(归北京地方zf和最高法“双管”),行政不能干预司法。王法官为她的工作负责,有了个人倾向。主任说他自己一样也有个人倾向,倾向委托人。

14.总局与法院能否采取合作态度,公平公正地处理中融与中植事件?

答:需要有更高级别的单位去协调,如部委。

15.委托人相信国家相信zf,忍耐了一年,结果连个消息都没有,生活陷入困境,急等用钱,等不下去了,如果再不兑付,被逼无奈可能会有极端行为。

答:某主任表情凝重,低头(略有歉意),表示能理解,说他希望委托人去找他诉求,希望听到更多委托人的声音。

最后,我们回顾一下,金融监管总局恢复处置司党支部5月14日在媒体发表的署名文章。

建立健全常态化金融风险处置机制,包括推动金融风险处置立法,明确处置责任分工,充实处置资金来源,贯通早期干预和风险处置,一体推进改革化险。常态化金融风险处置机制的五个方面。

一是推动金融风险处置立法。制定完善法律法规,明确金融风险处置触发标准、决策程序、执行机制、处置权利和工具、资金保障、损失分担和责任分工,建立行政机关主导、央地协同配合、行业保障基金参与、司法部门托底的处置框架,实现行政处置与司法处置有效衔接。推动严重金融违法行为入刑,为严厉打击金融风险背后的犯罪行为提供法律保障。

二是明确处置责任分工压实机构、股东和高管风险处置主体责任,积极采取弥补损失、补充资本等自救措施。地方党委政府承担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责任,统筹当地资源参与中小金融机构处置,统筹做好不良资产清收、追赃挽损、追责问责、惩治腐败、打击犯罪等。中央金融管理部门与地方党委政府同责共担、同向发力、同题共答,为金融风险处置创造适宜货币环境、提供监管政策支持,司法部门提供相应的司法保障。行业保障基金和金融稳定保障基金依法依规提供处置资金。

三是充实处置资金来源。探索建立多层次资金保障机制,明确不同主体承担损失的责任和顺序。坚持自我纾困资金优先吸收损失,压实金融机构、股东责任。积极探索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方式参与中小金融机构重组的有效途径。健全行业保障基金和金融稳定保障基金补充机制,支持行业保障基金通过多种方式灵活参与风险处置。

四是贯通早期干预和风险处置。严格按照监管“长牙带刺”、有棱有角要求,坚持治已病与防未病相结合,加强金融风险常态化排查、监测预警和源头管控,及时捕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建立具有硬约束的早期干预机制,对触发条件的机构果断采取强制性监管措施,并明确整改时限要求,防止小事拖大。统一规范高风险金融机构认定标准,对符合认定标准的,及时启动处置程序,扎实稳妥开展风险处置。

五是一体推进改革化险。切实做好风险处置后半篇文章,对完成处置“摘帽”的高风险机构,制定专门监管方案,明确一段时间内特殊监管安排,遏制风险反弹回潮。支持配合地方党委政府全面加强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党的领导,选优配强管住高管人员,健全公司治理机制,提升风险管控能力,平衡好盈利性与功能性,彻底扭转“挣大钱、挣快钱”激进盲目扩张的惯性思维,防止“穿新鞋走老路”。

认真读完这五点,大家就会发现,未来的处置思路或酝酿其中!

综合:时代观点、大江洞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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